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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哪些?

时间:2017-09-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简称“奖扶”)
 
  根据鄂人口委〔2005〕25号文件规定,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标准:每人每月80元,960元/年。
 
  申报资料:本人申请,申请表,照片(小二寸3张),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村(居)民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表,村(居)代表大会审议表,奖励扶助对象调查座谈材料记录表,奖励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奖励扶助对象核查登记表,奖励扶助对象调查摸底登记表,奖励扶助对象婚姻史、生育史证明材料,其它。(以上资料一式三份,符合条件未纳入对象于10月至第二年元月到乡镇计生办申报)
 
  二、计划生育家庭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简称“特扶”)
 
  根据鄂人口政〔2008〕9号文件规定,计划生育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县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奖励标准: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00元,4800元/年;失独家庭每人每月500元,6000元/年,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申报资料:(同奖扶)
 
  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根据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规定:
 
  (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6年1月1日实施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 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下 同)条件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曾经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因婚姻关系在办证后发生变动、子女累计数增加了的(含收、领养),不能视其为独生子女父母家庭;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即1996年 1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在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在企业改制中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下列人类人员不属于奖励对象范畴:
 
  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
 
  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3500元。
 
  申报资料:《申请表》,照片(小二寸2张),退休证、独生子女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长期在本县外居住对象提供居住地乡镇<街办>计生办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原在中央、鄂或省属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对象),其它:对有疑问申请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材料;收养子女相关资料等(所有资料一式两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提交原件,1-8月到乡镇计生办申报)。
 
  四、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根据西政发〔2015〕18号和西卫生计生办发〔2016〕20号文件规定,奖励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上报上一年12月31日);
 
  2、户籍在本县,具有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城镇居民;
 
  3、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对象参照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有关规定;
 
  4、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中央和省在本县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职工计生奖励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下列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
 
  1、2016年6月30日后将户口迁入我县,且迁入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
 
  2、2016年6月30日前已经死亡或将户口迁出我县的。
 
  3、乡镇企业及其他城镇居民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按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
 
  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3500元。
 
  申报资料:《申请表》,照片(小二寸2张),独生子女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长期在本县外居住对象提供居住地乡镇<街办>计生办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有疑问申请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材料,收养子女相关资料等(所有资料一式两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提交原件,1-8月到乡镇计生办申报)。
 
  五、关爱女孩助学
 
  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录取的郧西户籍贫困计生家庭女孩(独女户、烈士家庭、残疾、少数民族家庭女生优先) 。 提供资料:资助申请表,《独生子女证》或乡村计生家庭证明,照片(小二寸2张),本人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1:1比例正反复印清晰),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通知书未到的上网下载录取状态),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证明(村和乡镇盖章)和手册复印件、低保证、特困救助证、病残证明等有效家庭贫困证明材料(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需提供有效病情诊断证明及病历);学生本人2000字左右励志故事,计生协会会员证或证明。省级一本资助10000元(根据省计生协分配名额),市、县级本科以上资助2000元。4月10日前到乡镇计生办申报。
 
  六、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为了增强计生家庭成员抵御生活风险能力,按照“政府主导、协会承办、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原则,凡符合《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夫妇及其家庭全部子女,年龄在0-70周岁以内,均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险费为每年每个家庭30元/份,保险金额每份为400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30000元/份,按人平均分配保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家庭成员共享保额)。缴费方式:县级补贴10元、乡镇补贴10元、个人10元;缴费时间:当年10月20日以前到乡镇计生协申报。
 
  以上政策具体解释由县卫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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