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员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口径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计生办: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完善计划生育统计口径,提高我县全员人口数据质量,杜绝县内重报、漏报和推诿扯皮现象发生,按照省、市有关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县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相关口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口信息统计管理的主体
(一)户籍或居住在本县的人口,按照“户籍”与“常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做到“应管尽管”和统计上“不重不漏”,确定人口信息统计管理的主体。具体规定为:
1.对于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乡镇的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一般由男方户籍地主管;
2.婚嫁对象(包括重新组合家庭),不管户口是否迁移,均由嫁入方主管;
3.在职干部职工由常住地或房屋所在地主管,居住县外常住地未管理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主管;
4.收养县内生育子女由送养方所在单位主管,收养县外子女或遗弃子女的由收养方所在单位主管;
5.流入人口按照流入时间和常住趋势规定纳入管理;
6.县内跨乡镇特殊个案的管理由乡镇间协商或县级裁定,乡镇内村之间争议对象由乡镇裁定。
(二)对于跨县出现的已婚育龄夫妇建档和管理问题按照省计划生育统计口径执行,出现争议的逐级向上反馈,以上级计生部门协调或裁定为准。
(三)人口信息统计管理的主体为出生人口统计的主报单位,县内对象不得出现“协报”、“流动人口”等管理类型。
二、人口信息统计主体变动的衔接
1.有明确主管单位,在县内跨乡镇居住的对象实行信息通报,对现孕对象、考核期内生育对象或小孩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应核查主管单位是否上报,未上报的向主管单位或县级主管部门通报,未通报造成出生漏报的实行“一分两记”;
2.有明确主管单位,因户口迁移和居住地改变等原因需要变更县内管理单位的,由乡镇间协议迁移或填写《郧西县人口信息管理变更表》,由县级协调或裁定。所有变更一律实行网上异地迁移,严禁删除户信息,迁入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政策外怀孕期内或政策外生育当年内不得提出变更申请;
3.有主管单位,未办理移交手续直接删除户信息造成无主管单位的,仍有原主管单位统计上报;
4.生育对象无主管单位的,按照统计口径规定明确主管单位,乡镇间协商有争议的可提请县级裁定;
5.小孩公安入户和《生育服务证》的办理不与管理主体挂钩;
6.不服从县级裁定的可以申请县计生领导小组复议。不执行裁定意见拒不接受主管或上报出生的直接计为出生漏报并参入年度考核汇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未协调一致的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2014年4月28日
郧西县人口信息管理变更表
申请变更单位: N
O: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所在地 |
现居住地 |
婚姻
状况 |
结婚时间 |
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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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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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子女 |
男 女 |
末子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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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及孕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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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迁出(迁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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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管理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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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
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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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协调
裁定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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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对象:1、户籍或居住地变动的迁出;2、申请主管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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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郧西卫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