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尊敬的家长: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的法定医学证明,为保证真实性、严肃性,根据《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将办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在分娩机构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只需提供首次签发记录表及婴儿父母亲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2、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分娩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小结)、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原始病历复印件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3、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儿母亲未出院的,需提供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新生儿母亲已出院的,除前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和领证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5、新生儿姓氏应当选用父姓或母姓,要求新生儿姓氏与父母不同的,新生儿父母需提供书面声明。办证前家长必须为新生儿起好姓名,姓名用字应使用国家规范用字,《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后,将不予更改。
6、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如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按手印,为其提供的信息负法律责任,以后需要增加父亲信息的,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7、住院分娩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一经办证不得更改,需变更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8、非助产机构出生的(含家庭出生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2、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3、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4. 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9、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3、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经核实情况属实按照原登记信息予以补发,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新生儿父母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的未上户口证明,方可补发,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联。
10、国内公民收养的儿童,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11、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户口地《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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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郧西卫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