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绩效,近日,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提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的要求。
一是加强参合管理。各地要逐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虚报地方补助资金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行为。
二是规范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继续实施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基本药物使用的报销政策。基金结余不能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农民个人参合缴费。不得以新农合补偿代替财政专项补助。
三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对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由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协议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真实信息。
四是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通过新农合支付方式的引导和制约机制,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快推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
五是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要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按年度编制新农合基金预算,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六是规范新农合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通过异地任职、交叉任职等形式,确保经办人员的独立性。要规范审核流程,采取网络实时审核与费用清单事后审核双重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充实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但不得将基金用于支付商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
七是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要加快建设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确保与国家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要主动提供标准化数据接口,实现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无缝连接。
八是严格执行新农合三级定期公示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建立信访内容核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地区卫生部门负责人是新农合综合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欺诈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出现新农合重大管理问题,要追究统筹地区卫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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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郧西卫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