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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出台

时间:2015-04-13 来源:未知 作者:郧西卫计局 点击:

 10月26日,《郧西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印发并于即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主动告知处置医疗纠纷法定途径和具体程序。医患双方可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若医患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调解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法》还对医疗纠纷涉及的赔偿数额及处理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2万元的,原则上应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索赔金额在8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依法解决。
     纠纷处理中,医疗机构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或讨论的意见告知患方,答复患方提出的各种咨询和疑问,并与患方代表共同对与医疗纠纷及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及时进行封存或共同启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办法》明确,在县直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由所辖地公安派出所按照“一院一警”的要求指定一名责任民警负责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工作。同时,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在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30内调结。
    《办法》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在两小时内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指定地点。死亡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以劝阻无效的,公安机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有损患者利益的相关医疗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建反《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在医疗纠份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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