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劳社文(2004]3 5号
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现就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保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中不包含计划生育奖励待遇,企业必须依法对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二、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
(三)对符合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 500元。
(四)企业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并在补充养老保险中落实该项奖励待遇的,不再给予一次性奖励。但补充养老保险中对该项奖励的标准不得低于一次性奖励标准。此项奖励经费来源在“企业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五)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六)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企业改制中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由当地政府一次性奖励3500元。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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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郧西卫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