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卫生计生〔2015〕17号
关于下达2015年度违反《条例》规定
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计生办: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依照《郧西县统计局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发布的我县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805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9193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测算后的2015年度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通知给你们,望严格按法律程序组织征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且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双方进行处理:
(一)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40830元。
(二)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15158元。
当事人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农村或城镇居民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报县卫生计生局会同税务、工商等部门核实后,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等法规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的计征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完结或征收期间死亡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未征收的终止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必须使用专用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以上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4月16日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4月16日印发
-
(责任编辑:郧西卫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