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ML clipboard
当前位置: 主页 > 计生专栏 > 家庭发展 > 正文

关于2015年农村独生女普通高中招生 实行优录和照顾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5-06-05 来源:未知 作者:郧西卫计局 点击:

  县卫生计生局办公室
  关于2015年农村独生女普通高中招生
  实行优录和照顾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场、区)计生办:
  根据十堰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普通高中招生实行优录和照顾政策的通知》(十教函[2015]29号) 精神,决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实行优录、照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录、照顾对象
  农村独生子女女儿户家庭考生。
  二、优录、照顾办法
  对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女儿户家庭考生学业考试总分增加10分参加高中录取。
  三、优录照顾对象的申报与审查
  1.符合优录和照顾条件的初中毕业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由当地政府、民政、宗教管理、计生委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颁发的证件,填写《2015年十堰市普通高中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见附件1、2,要求一式四份,以下简称《优录申请表》),学校将所需材料整理汇总后,交县、市招办,县、市招办将初审合格的优录、照顾考生名单整理汇总后填好《十堰市2015年普通高中招生优录、照顾对象花名册》(见附件3,以下简称《优录花名册》),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于4月28日前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各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对申报优录、照顾的初中毕业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他们填写好相应的表格,提供相关资料。各单位交来的《优录申请表》必须填写完整,相关印章齐全,否则不予办理。
  2.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上报学生材料的真实性,经确认后,将优录、照顾考生名单通知县市招办,在考生所在学校和十堰教育信息网同时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教育局将签署意见的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返回县、市招办,一份装入考生资料袋,一份由县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由审查单位留存,一份由市教育局留存。
  四、优录、照顾对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对象父母、考生本人户口都在农村,并且家里只有一个独生女儿的拟优录考生必须具有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附件2的各栏中必须印章齐全。在审查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户口在十堰市外的农村独生子女女儿户家庭的考生不享受此项优录政策。
  (2)父母户口不在一起但未离婚的需提供父母双方和考生本人的户口本、父母的结婚证明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3)父母离异后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父母双方和考生本人的户口本、父母的离婚证明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4)父或母一方去世的需提供考生本人的户口本、未去世一方的户口本、去世一方的死亡证明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请各乡镇(场、区)计生办按此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责任,认真把关,严格审查。
  附件1:郧西县2015年农村独生子女中考加分对象个人档案
  附件2:2015年十堰市普通高中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农村独生子女女儿户考生用表)
  附件3:乡镇计生办证明
  郧西县卫生计生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附件1:                                  档案编号:
  郧  西  县
  2015年农村独生子女中考加分对象
  个 人 档 案
  乡(镇)             村    姓名
  1、2015十堰市普通高中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
  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常住户口登记卡
  4、乡镇计生办证明
  5、育龄妇女登记卡
  6、其他(如父母户口不在一起提供结婚证,父母离婚提供离婚证)
  附件2:
  2015年十堰市普通高中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
  (农村独生子女女儿户考生用表)
  姓名性别毕业学校国  网 学籍号
  中 考报名号身份证号毕业学校是否同意上报(盖章)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 《独生子女证》编号考生户口所在地
  父亲姓名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
  母亲姓名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
  有 关 单 位 意 见 该生为本地居民。     经办人:   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该生及其父母关系属实,户籍资料均符合申报条件。    经办人:   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经审核,该生符合申报条件,同意上报。      经办人:   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             年    月    日
  经审核,该生及其父母关系属实,户籍资料均符合申报条件。    经办人:   县(市、区)公安局 盖章:  年   月    日经审核,该生符合申报条件,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计生部门盖章:      年   月   日此表填写内容与中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   月   日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教育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乡镇计生办证明
  兹有我乡(镇)       村村民       ,      年    月   日出生(联系电话            ),配偶    ,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 日结婚,属初(再)婚,至今该夫妇只有一个女孩,姓名     (该女孩身份证号码               ),未生育、收养其他子女,家庭成员均为农村居民。(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请注明)。
  乡(镇)计生办主任(签字):
  乡(镇)计生办(公章)
  年   月   日
  • 分享到QQ空间 (责任编辑:郧西卫计局)

热点图文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