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办理依据:
1、《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
2、《〈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7条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
所需材料:
1、《户口薄》;
2、《身份证》;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退休证》;或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
表格下载: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 <http://www.hbwsjs.gov.cn/adglif/Left2!downloadFileFCK.action?WENJIANNAME=/adglif/UserFiles/File/txzgjlzcsqspb(1).doc>
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所在企业(如果原企业破产,则向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和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
2、企业审查。由企业(企业已破产的,由对象本人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社区)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并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
3、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企业将申请人有关申报材料交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资格。
4、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对经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劳动保障部门依有关资料核实后,由财政部门进行最后复核、统计,对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及主管部门享受奖励对象花名册及奖励金额确认核定后下达奖励资金。
5、资金发放。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受理机构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本年度兑现上一年度奖励。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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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郧西卫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