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1.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3.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1.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3.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照《郧西县统计局2016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发布的我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0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20元为计算标准,郧西县2017年度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社会抚养费135000元;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当事人双方社会抚养费49320元;其他情形同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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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郧西卫计局)